湖北省规范社区旧衣物捐赠箱设置行为

2019-07-18 18:12:19

  近期,湖北省民政厅陆续接到部分单位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一些城市社区存在旧衣物捐赠箱设置混乱和违法倒卖捐赠衣物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防范慈善领域风险,规范城市社区旧衣物捐赠箱设置行为,专门发出了《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社区旧衣物捐赠箱设置行为的通知》。

  根据《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属于公开募捐活动。只有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在城市社区设置旧衣物捐赠箱,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有关企业在城市社区开展废旧物品回收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打着“公益”“慈善”“爱心”“捐助”“帮扶”“互助”等旗号承揽业务,更不能在废旧物品回收箱上喷涂相关标识。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开募捐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健康发展。

  规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置旧衣物捐赠箱行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设置旧衣物捐赠箱,要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应当在捐赠箱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设置旧衣物捐赠箱的,应当向其设置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设置旧衣物捐赠箱的情况说明,经设置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才能按规定设置旧衣物捐赠箱。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自行设置旧衣物捐赠箱。设置旧衣物捐赠箱,本质上属于公开募捐行为,应符合《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各种形式设置的旧衣物捐赠箱,都应予以拆除。特殊情况下,经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同意,可与其联合设置旧衣物捐赠箱,并在三个月内按规定更新旧衣物捐赠箱体标识。

  规范异地设置旧衣物捐赠箱行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原则上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地域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经设置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而自行在辖区外设置的旧衣物捐赠箱,原则上应予以拆除。确有必要到辖区外设置旧衣物捐赠箱的,必须经设置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同意,并接受设置地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单独与其他单位联合设置旧衣物捐赠箱募集的衣物,要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统一管理,定期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和本组织官网公开募集财物的管理使用信息。因旧衣物捐赠箱一般为固定设置,募捐周期长,按照《慈善法》第73条“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的规定,信息公开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坚决纠正假借慈善名义开展的废旧物品回收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正确途径参与旧衣物捐赠,鼓励支持公众、媒体对旧衣物捐赠活动进行监督,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核实“旧衣物捐赠箱”设置主体合法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对发现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投诉举报。对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名义骗取财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